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林展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焦建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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