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鑫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債務人 張柏青 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前開各繼承人公同
  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訴之聲
  明。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繼承人即相對
  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表:
┌──┬───────────────────┐
│項目│     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    │
├──┼──┬────────────────┤
│①│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
│  │  │權利範圍:1分之1(公同共有) │
├──┼──┼────────────────┤
│②│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 │
│  │  │權利範圍:3分之1(公同共有) │
├──┼──┼────────────────┤
│③│建物│雲林縣○○鄉○○○段○○號   │
│  │  │權利範圍:1分之1(公同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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