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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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七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東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聲請案號「一○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號」,誤載為「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號」,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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