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54號上訴人 王金蓮 被上訴人 劉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丞儀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54號上訴人 王金蓮 被上訴人 劉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