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03號上訴人總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信 被上訴人 吳寶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80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990,600元(469×516,000+7×283,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