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家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者,即歸屬國庫。
如有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上開期間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冊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99年6月28日死亡,在台無親屬,繼承開始時,其在臺灣地區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且其大陸地區配偶 夏維恩 亦於94年10月18日出境且未聲明繼承並不能管理遺產,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之服務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榮民資料、除戶謄本、入出國日期紀錄各
1份(均影本)為證,依法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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