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傷害致死案件,前因懷胎五月以上,而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7年10月15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通知應於98年12月1日下午2時20分許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紀錄,此有本院97年10月15日刑保字第486號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1月14日基檢 達謙 98助字第598號函、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戶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可按,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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