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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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31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第1項、第509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認證書影本所載,為關於雙方就名下特定不動產約定互為信託登記或抵押權設定登記所為雙務契約,並非關於一定數量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給付,債權人亦未據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況債權人所主張之上開認證書第7條係約定:「信託登記程序:由甲○○、乙○○協同至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信託契約之公證,再由乙○○同意塗銷設定於甲○○名下之不動產抵押權新台幣壹仟萬元。」惟依聲請狀所述,本件債務人乙○○既「怠於履行台北房屋相對之設定抵押」,如何「再由乙○○同意塗銷設定」?自無債務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債權人受損害可言,是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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