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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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 許麗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1)×43×10=2,150元】。
二、如有委任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應提出合法委任狀,或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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