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沛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1號)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8/03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49992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1816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