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 温凱杰 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3+1)×43×10=1,720元】。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2年間之支出情形,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人實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必要支出情形相同?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最近半年相關單據釋明之。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07年11月2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