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 周妘蒨 (原名: 周雅芳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1)×43×10=2,580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二)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高偉倫 、 高偉恩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高偉倫、高偉恩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高偉倫、高偉恩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應提出應受扶養人之父 高振富 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