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田勇智 即高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