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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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20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債務人 蔡淑惠 即國勝精品廚電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