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5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櫸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 律師
呂紹聖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萬8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