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李佳龍 送達代收人 林華亮 被告 劉登華 上列被告劉登華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字第7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李俊彥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