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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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務人 李世明 債務人張 秀琴
一、債務人李世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51,0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債權人如對李世明之財產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 張秀琴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世明、張│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2%計│││3,058,150元│秀琴│01月08日起││收利息││││││││├──┼──────┼─────┼──────┼──────┼───────┤│002│新臺幣│李世明、張│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2%計│││142,873元│秀琴│01月08日起││收利息││││││││├──┼──────┼─────┼──────┼──────┼───────┤│003│新臺幣│李世明、張│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4%計│││1,117,972元│秀琴│01月10日起││收利息││││││││├──┼──────┼─────┼──────┼──────┼───────┤│004│新臺幣│李世明、張│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4%計│││132,063元│秀琴│01月10日起││收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世明、張│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58,150元│秀琴│02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世明、張│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2,873元│秀琴│02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世明、張│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17,972元│秀琴│0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李世明、張│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2,063元│秀琴│0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