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30日執行羈押,並裁定延長羈押期間至96年10月29日,期間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29日借提執行,於97年3月28日執行完畢,經本院於同年月29日繼續接押,並自97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7年7月2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