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請人 李文城 相對人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宥綻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㈠指派調解人。㈡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374元薪資,勞資雙方於民國111年7月18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之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年8月15日前將上開金額匯入玉山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戶名:向日葵康復之家)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資給付聲請人27,374元,及應於111年8月15日前匯入向日葵康復之家開設於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之調解方案,則相對人即應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惟其迄未給付,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准許。
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