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被告 洪太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000元,應繳納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