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建豪前因強盜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99053953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6月6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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