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3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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