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蘇三榮 律師 許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可愛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五號),聲請核定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吳光釗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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