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六號聲請人 陶慧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淑美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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