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5號原告陳○葭輔助人陳○庭被告孫○海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孫振海 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8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孫○海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判決不受理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及輔助人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敘明若本案刑事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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