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董事長資格不存在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八號聲請人 黃崇喜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長資格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一三一一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一三一一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查上揭訴訟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另行裁定予以駁回(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五號),則上開聲請即無必要而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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