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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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債務人 姜銀花朱姜 銀花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0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03│汽車行照影本。│├──┼───────────────────────┤│0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05│請提出債務人前配偶 王志明 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離婚時有無就贍養費及子女之扶養費協商?縱然未協│││商,前配偶王志明亦應負擔一半扶養費用。若無,請│││釋明前配偶王志明未負擔之原因。│├──┼───────────────────────┤│06│債務人應受扶養人姜○○於民國92年2月10日被生父│││ 黃賢德 認領。請提出姜○○扶養義務人黃賢德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並陳述如何分擔扶養費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如未支出應說明原因。│├──┼───────────────────────┤│07│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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