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271號聲請人甲○○
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雪麗┌──────────────────────────────────────────────────────────────────┐│本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271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劉守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2年1月5日│82年1月13日│400,000元│YB0000000│││││限公司永樂分公司││││││├─┼─────────┼─────────┼───────────┼───────────┼────────┼────────┼──┤│2│劉守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3年2月21日│未載│800,000元│TJ0000000│││││限公司永樂分公司││││││├─┼─────────┼─────────┼───────────┼───────────┼────────┼────────┼──┤│3│劉守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3年6月23日│未載│500,000元│PE0000000│││││限公司永樂分公司││││││├─┼─────────┼─────────┼───────────┼───────────┼────────┼────────┼──┤│4│劉守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3年9月10日│未載│1,000,000元│SH0000000│││││限公司永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