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洪宗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被告 楊佳旭 被告 林哲瑜 被告 潘建邦 被告 林俊佑 被告 戴仲孝 被告 邱上銘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