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波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
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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