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3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高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643元,及自民國95年5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