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原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莊羅秋烽 被告 鄭育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花原簡字第3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被告鄭育婷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花原簡字第351號判處拘役30日在案,而原告莊羅秋烽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後之107年12月14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章可資為憑。是上開詐欺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併此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