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小字第1號原告 莊朝宗 被告 陳玲莉
陳順輝 陳炫谷 倪霈棻 王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陳玲莉服務於鈞院擔任司法事務官,負責辦理民事執行事項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明知無「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之情事,濫發強制執行命令凍結原告莊朝宗所有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正路郵局之存款債權,爰依刑法第124、213、21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陳玲莉於職務上所掌之澎院聰司執義字第4540號號之公文書有枉法強制執行、行使偽造文書之情形云云,核其所請求之事項係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民事訴訟制度係為達私法上之救濟尚有未合,且經本院遍觀起訴狀所載內容,並無請求渠等賠償之任何陳述,是原告之請求,自無所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訴,自屬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依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