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823號
原   告  李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
3,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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