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58號聲請人統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昶滕 相對人 陳姿蒨 相對人 郭秀金 相對人 賴玉芬 相對人 劉素秀 相對人 江世元 相對人 江宛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0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管理費為由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系爭房屋為相對人六人共有,各自應有部分並不相同,聲請人就相對人積欠之管理費究應連帶負責或分別負擔若干金額並未予以釋明,是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併提出相關依據,該裁定於108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又相對人中江世元業已出境,而聲請人陳報江宛鴻住所為系爭房屋,然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房屋拍賣公告記載系爭房屋已無人居住且無水電,縱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江世元及江宛鴻部分亦無法送達,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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