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736號聲請人 黃文口 相對人 董盈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37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6年3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02│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6年4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03│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6年5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04│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6年6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05│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6年7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06│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6年8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07│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6年9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08│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6年10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09│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6年11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10│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6年12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11│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7年1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12│106年2月23日│50,000元│視為未記載(原記載到期│107年8月16日│WG0000000││││││日106年2月15日,經塗改││││││││為107年2月15日,因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又改寫前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應視為無││││││││到期日之記載)││││├──┼───────────┼─────────┼───────────┼───────────┼────────┼──┤│013│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7年3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14│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7年4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15│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7年5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16│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7年6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17│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7年7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018│106年2月23日│50,000元│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6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