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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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51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犯法條欄關於「第51條第6款」,更正為「第51條第7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犯法條欄關於「第51條第6款」,顯係誤繕,參照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更正為「第51條第7款」,因此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馨嬋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