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債權人基隆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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