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5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簡易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