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45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務人 郭文發 即被繼承人 郭育伶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育伶所得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叁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