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9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