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45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04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後實施。本件被繼承人 李財福 於民國99年3月4日死亡,自有上開條文之適用。債權人請求其繼承人即債務人 李順泉 逾被繼承人李財福所得遺範圍仍應為支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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