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