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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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3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8月15日邀同債務人甲○○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8月15日起至97年8月15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33%(目前年息為4.8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1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6年11月14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全部現欠本金4,000,000元整外,並應給付自民國9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