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3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嫣之集休閒娛樂有限公司
丙○○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務人嫣之集休閒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於民國94年10月21日起邀同債務人丙○○及丁○○及甲○○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其中之⑴1,000,000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94年10月21日起至99年10月21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575(目前年息為百分之6.67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⑵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9月13日起至100年9月13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575(目前年息為百分之6.67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皆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2紙及授信約定書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255,511元外,並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20,365元│96年11月21日│百分之6.675│96年12月2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635,146元│96年11月13日│百分之6.675│96年12月14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