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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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3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丙○○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務人丁○○於民國95年6月22日起邀同債務人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債權人借款三筆合計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整,其中(1)4,228,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6月22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6%(目前年息為3.68%)計算上開借款利率,(2)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6月22日起至102年6月22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3.41%(目前年息為5.93%)計算上開借款利率,(3)272,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6月28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6%(目前年息為
3.68%)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3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全部現欠本金5,105,364元整外,並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010,043元│96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百分之3.68│9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838,264元│96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百分之5.93│9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257,057元│9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百分之3.68│96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