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6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周垣蘋周詠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143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6,227元自
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依照年息20%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原告勝訴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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