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2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3267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1月24日上午11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契約、信用卡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   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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