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07號
原   告  蔡淑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福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12元,扣除原告於
支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91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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