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新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葉明新業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02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0
000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甲字第696號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許嘉仁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洪韻雯